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704号
原告:吉林市江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淑芝。住吉林市船营区金沙街吉林国际物流商贸城A30号楼0单元3-5层095号。
被告: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成住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世纪新村会馆综合楼。
原告吉林市江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江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江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江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历建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姬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