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船营区某某服饰商店、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海格尔门窗有限公司、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印象餐饮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任达、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财保68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服饰商店,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营者:丁守学,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海格尔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女,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丁守学,男,汉族,住吉林市船区。
被申请人:任达,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
被申请人:迟露倩,女,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申请人:***,女,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服饰商店、吉林锦东住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海格尔门窗有限公司、吉林市锦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市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丁守学、任达、**、迟露倩、**、***在(2016)吉仲受字第18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裁定预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和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预查封被申请人丁守学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和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产籍的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产籍的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守学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松房屋产籍的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甲请人丁守学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菅区房屋产籍的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