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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江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87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江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轶华
书记员 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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