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厚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369号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3号楼6 层7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8年8 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郑州厚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 96号创业中心2号楼B3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诉被告***、***、郑州厚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诺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时代公司诉称:1.请求被告***、***、厚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被告***、***、厚诺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50万元;3.请求被告***、***承担**时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厚诺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为**时代公司前员工,***、***辞职后,即创办、入职厚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72%)、技术负责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28%)、CTO;负责技术研发和运维。厚诺公司的业务内容与**时代公司业务内容高度重合,且其最初申请地址竟是**时代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办公地址。**时代公司在厚诺公司成立之前,已成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云技术合作伙伴,其在***云运维平台开发的程序、源代码属于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利用在**时代公司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在厚诺公司开发出HonOps***能运维平台(登记号:2019SR0969855)和HonOps运维服务管理平台(ITSM)(登记号:2019SR0969327)等七个与**时代公司高度类似的计算机软件。厚诺公司在2019年5月就取代了**时代公司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云的合作伙伴资质,并利用此身份和**时代公司的客户进行**业务并谋取利益。厚诺公司、***、***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时代公司商业秘密投入自身工作中,目前厚诺公司的客户均是**时代公司前客户,厚诺公司向客户交接的程序系在**时代公司通过源代码开发程序的基础之上变更的,程序相似度极高,且目前该行为仍在延续,已使得**时代公司遭受巨大损失、无法正常经营。***、***对于其在**时代公司工作期间所掌握的**业务及相关信息拒不交接,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时代公司的合法利益。厚诺公司明知***、***等技术人员为**时代公司技术研发重要工作人员,仍然聘用其到厚诺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和运维,并利用其在**时代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技术研发HonOps***能运维平台等多个与**时代公司高度类似的计算机软件,其已构成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严重侵害**时代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于本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时代公司主张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时代公司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位于其住所地,厚诺公司技术人员通过网络非法登入**时代公司经授权的邮箱、电脑,对其客户进行报价、拉拢),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厚诺公司的侵权行为已将**时代公司与前客户的资质全部取代,且侵权行为一直在延续,导致**时代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时代公司主张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此,本院认为,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信息网络上。根据**时代公司的诉讼主张,可知其主张的被告***、***、厚诺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时代公司的该项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侵权行为实施地指被控侵权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地域,包括非法获取技术秘密、非法披露技术秘密和非法使用技术秘密地。本案中,**时代公司主张被告***、***及厚诺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其在***云运维平台开发的程序、源代码等技术秘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及厚诺公司实施上述被控侵权行为的地域为北京市。**时代公司还主张,被告***、***及厚诺公司通过网络非法登入**时代公司经授权的邮箱、电脑,对其客户进行报价、拉拢,被告***、***所登录的邮箱必须通过其公司邮箱系统才能发送和接收邮件,控制公司邮箱系统的计算机信息设备在北京市,故侵权行为地包括北京市。对此,本院认为,不能以控制公司邮箱系统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直接作为侵权行为地,且计算机信息设备在北京市并不能证明被告***、***及厚诺公司实施登录其公司邮箱的行为及后续拉拢、报价行为发生在北京市。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时代公司认为其因被控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故其住所地北京市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对此,本院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理解为具体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被侵权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不能将侵权结果到达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应明确“侵权结果”针对的是哪些具体的侵权行为,故**时代公司此项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时代公司未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因此,不能认定被控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 另,被告***、***的住址及厚诺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因此,本案被控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被控侵害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河南省,且被告***、***的住址及厚诺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河南省既是侵权行为地又是被告住所地,故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赵 玲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