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4民初1591号
原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泗洪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泗洪中学已在庭外自行调解完毕,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泗洪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松
书记员 邹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