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4130号
原告宿迁市启道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0年5月31日,原告宿迁市启道水泥制品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宿迁市启道水泥制品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启道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 判 员 臧 委
法官助理 叶晓群
书 记 员 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