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341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大道东、项王路南希望城超市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郭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4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