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9209号
原告:**市启道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于启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启道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启道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