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24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开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4606172C,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富康大道东、项王路南希望城超市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龚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