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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民初24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宿城区开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4606172C,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富康大道东、项王路南希望城超市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龚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