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3173号
原告:大悟县昌达建筑工程公司襄樊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幸福小区新嘉苑四单元八楼。
法定代表人:杜道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发,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襄阳市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香山花园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悟县昌达建筑工程公司襄樊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大悟县昌达建筑工程公司襄樊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悟县昌达建筑工程公司襄樊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悟县昌达建筑工程公司襄樊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大悟县昌达建筑工程公司襄樊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君
人民陪审员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鹤
书 记 员 蔡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