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6211号

原告: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北京盛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徙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30层3001-10房。

法定代表人:吕铭晓。

原告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何杨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津铭
书  记  员   刘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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