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81执6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8)闽0481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39套(部分设定抵押),均被本院他案或外地法院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待本院他案或外地法院处置变现后,申请执行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法参与分配。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诚松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冬生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兴会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