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3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东淮花苑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0535152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本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8550元及利息尚未能得到清偿。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询意见,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该案终本。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