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申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