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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申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一审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