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嘉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24层2406号。 负责人:***。 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东淮花苑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职员,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与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