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495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2**24层2406号。
负责人:***。
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东淮花苑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务职员,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与被告***、***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