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保260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高思特建材市场D栋第1-2间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CLW84。
法定代表人:王松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玉,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28#地块)(5)2单元14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A7K0H。
法定代表人:章朵。
申请人深圳市众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应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所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39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栖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限制被申请人贵州***栖建设有限公司支取到期应得的收益。
上述保全标的,以人民币200,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勇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