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执1766号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明光市龙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6679314609。
法定代表人:张正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将。
被执行人:贵州***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10层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A7KOH。
法定代表人:汤先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鑫。
本院在执行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贵州***栖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2执1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