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43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高思特建材市场D栋第1-2间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CLW84。
法定代表人:王松鹤。
被执行人:中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务镇群升大智汇综合体(28#地块)(5)2单元14层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A7K0H。
法定代表人:章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为2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00元,前述款项在扣缴执行费2900元后,剩余执行款200000元由本院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作洲
审判员 杨海生
审判员 王奇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