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823号
原告: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海滩七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
原告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北京金海滩七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村经济合作社(以下合并称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21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