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

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海滩七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823号 原告: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海滩七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 原告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被告北京金海滩七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村经济合作社(以下合并称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21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一零一地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