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执行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鞍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 长 罗 林
审判 员 王 鑫
审判 员 周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鞍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鉴于本案执行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鞍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 长 罗 林
审判 员 王 鑫
审判 员 周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某
书记 员 ***
书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