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等杭州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24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办公楼1层、2层201室、3层3-A、4-6层、7层701-712室、8层、9层901室、10-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号码XXX,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杭州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5GB6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民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杭州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仰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南 二O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