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柏溢场馆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柏溢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2332号
申请执行人:***溢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1甲1号。
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210105MB1621634T,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凌玲。
申请执行人***溢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5民初5145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39901.57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溢场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阳市皇姑区教育研究中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05执233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李祥玉执行员张洪国执行员崔晓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俊      博
书 记 员 贾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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