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

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与苏州韦尔迪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51号
原告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韦尔迪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李现光
书记员  张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