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催25号
申请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并进行公示催告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旻昊
书记员 黄宗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