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5582号
原告:**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黄河东路****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7元,减半收取计9269元,由原告**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