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5182号
申请执行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725827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000元,执行费815元,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5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