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

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5182号 申请执行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5725827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斯图加特航空自动化(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000元,执行费815元,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5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