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308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魏宗海,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平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夫东,村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1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平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1834956.47元至本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31×××6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世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