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筑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筑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蒙山大道交汇处西佳兴花园2号楼东端商务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063BL08。

法定代表人:张现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峰,男,1985年2月1日生,员工,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与蒙山大道交汇处佳兴花园3号商务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93064078。

法定代表人:魏宗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祥宽,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审第三人:临沂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区涑河北街与蒙山大道交汇处佳兴花园3号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16885W。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筑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临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沂地中海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9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筑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筑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临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650元,由上诉人山东筑邦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25元、临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凤金

审判员  申慧雁

审判员  赵修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曲阿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