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顺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3334号
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
法定代表人:白雪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诗梦,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华,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顺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二渠村北坛门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顺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2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克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