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281号
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炒米店村大学路与104国道交叉口中东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亚玲,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唐家岭村**平房**。
法定代表人:孙文弼,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晓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