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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民终1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现住西宁市城北区****44号楼1**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有贵、冶勇,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74593232W,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勤学巷2号楼4**4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被告):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000485H,住所地西宁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北京红亚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35006L,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域北街8号院1号楼17层17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5T7M83,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业路12号1幢1至3层101-3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红亚华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育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的《承包合同施工协议书》中加盖西宁枭鸿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及合同书中加盖青海美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事实未予查清,且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宏  宁 审判员 ????李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