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4150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宇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