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24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3单元15层1504、1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戈。
被执行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牛道乐。
河南东港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在符合过户条件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将郑国用(1997)字第3601号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河南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二、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河南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10号1幢1-2层的郑房权证字第××号和瑞达路12号2幢1-2层的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原告河南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85220元,由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2016)豫0191执5052号,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受理费85220元、执行费2678元,共计8789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载明(2015)开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产过户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前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规划住建局送达协助过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办人员告知后期由法制科工作人员,邮寄书面材料告知产权过户有关问题。本院2020年1月10日收到该材料,材料载明,(2015)开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房产、土地过户依然不具备条件。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执恢24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