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牛道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上海市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告):郑州瑞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23号24号楼1栋。
法定代表人郑松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俊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瑞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高新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瑞达公司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高新公司撤回对瑞达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高新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撤回对瑞达公司的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32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郑州瑞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及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688元,减半收取46844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836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卫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