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圣鼎公寓1单元10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洪,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菊街16号物业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郑州高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0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0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吉道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1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