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3905197Q,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明,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鑫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Y62841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作平。
被执行人:***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81250642R,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作林。
江***线缆有限公司与南通鑫扬贸易有限公司、***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4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金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