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江某某线缆有限公司、某某扬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恢3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53905197Q,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张良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明、刘伟国,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Y62841K,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作平。
被执行人: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81250642R,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作林。
申请执行人江***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4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扬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江***线缆有限公司货款619199.8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691629.8元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9月23日、10月16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15元、担保人南通凯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42.33元、担保人顾作林存款28839元,合计执行到位173896.33元,扣除执行费9316元后,余款164580.3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轮候查封了担保人顾作林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楼××室及车库不动产(查封三年,登记日期为2021年9月6日)。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届时产生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案首次执行时,曾于2021年4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并对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做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的限制消费令,并对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江苏达海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发函调查,但该公司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作终本约谈,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知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债权本金164580.33元及执行费9316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通
书 记 员 金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