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6877号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瀚学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副主任。
被告: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瀚学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南通凯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瀚学苑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瀚学苑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瀚学苑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瀚学苑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