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震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震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57-1号。
法定代表人:鞠述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山东清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16号开发区管委会六楼。
诉讼代表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王传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龙,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4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震晔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震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震晔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光成
审判员  赵 芳
审判员  潘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安姣姣
书记员刘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