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震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42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3070425R),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57-1号。
法定代表人:鞠述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山东清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静,山东清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丽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昕
书 记 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