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755号
原告: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金青岭村。
法定代表人:于开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57-1号。
法定代表人:鞠述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静,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超
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
人民陪审员 韩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