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震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铸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249号 申请人:烟台铸磊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F4RLF8E,住所地烟台市海阳市方圆工业园海信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3070425R,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65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4413.2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按保全标的额114413.24元,查封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在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期××#××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按保全标的额114413.24元,冻结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092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