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152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泰程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住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威海泰程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信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该保全申请,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