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02执3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20)第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各种费用共xxx元等义务,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前调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各项费用xxx元,执行费xxx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20)第4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