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震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02执3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20)第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给付各种费用共xxx元等义务,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前调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各项费用xxx元,执行费xxx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劳人仲案字(2020)第4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