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5818号
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科技路27号院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49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正和工程装备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