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与武义县壶山街道王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723民初2457号
原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壶山街道王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壶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壶山街道王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040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义县壶山街道王尖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壶山街道黄龙小区外墙立面整治工程(第九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期30天,即2016年9月10日前完工,每延迟一天原告支付违约金300元。工程预算价为786308元,中标下浮率为13.27%,即工程造价为681965元。工程完成30%后退投标押金(不计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审计后付工程款的90%;余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经招标方复验合格后付清。工程付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外墙立面整治工程,并通过验收。应付工程款为664068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60000元,尚欠工程款104068元一直未向原告支付,遂成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义县壶山街道王尖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406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1元(已减半收取),由武义县壶山街道王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