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特689号
申请人: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人。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四八店自然村。
负责人:***,村主任。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浙江省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四八店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和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23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申请人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村民委员会、武义县王宅镇四八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1月27日之前支付申请人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179元。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