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23破5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以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转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2018年4月3日,本院召开了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本院审查,2020年4月9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邹洪亮等26人的债权,债权总额202902355.67元。管理人对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等财产进行了处置,截至2020年4月22日,资产总额为63037172.93元。
本院认为,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程金华
审 判 员 王晓猛
审 判 员 卢永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