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461号

原告: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港五峰山路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52045412J。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7857XP。

法定代表人:刘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媛英,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