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461号
原告: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大港五峰山路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52045412J。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家明,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7857XP。
法定代表人:刘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媛英,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镇江**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