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

龙岩市海德馨汽车有限公司、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16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赤坑村,组织机构代码71737857-X。
法定代表人:李钦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邦山村背塘山,组织机构代码67848218-9。
法定代表人:陈建清,董事长。
本院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18年5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市建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22日止),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丹(代)